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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個人住房貸款擔保?
1、《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暫行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是指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為個人購買住房貸款向貸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向擔保中心申請提供住房貸款保證擔保的,應當將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抵押或者以擔保中心認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
■什么人可以申請擔保?費用怎么收取?
1、凡個人在本市購買自住房屋而申請貸款,貸款人要求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人均可以向擔保中心申請提供保證擔保。
2、擔保中心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3、擔保中心為擔保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申請人應當向擔保中心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的交納標準按照北京市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申請擔保要走哪些程序?
1、擔保申請人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時,應當向擔保中心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2、擔保中心自收齊擔保申請人的書面擔保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后,經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答復。
3、擔保中心同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需經登記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登記費由擔保中心負擔。委托擔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時,委托人應當向擔保中心簽署書面授權委托。
4、擔保中心要求對擔保物價值進行評估的,反擔保人應當到擔保中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擔保物價值評估費由反擔保人負擔。
■申請擔保要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擔保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證明;(三)具有穩定收入來源,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合法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五)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六)提供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七)擔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2、擔保申請人應當按照擔保中心的要求,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身份證明;(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收入證明;(三)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預售合同;(四)購房首付款支付證明;(五)擔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
■什么是保證擔保
1、保證擔保合同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約定相應的內容。其中,保證期間的約定應當明確,不能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也不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約定不明的內容。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擔保中心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中心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應當取得擔保中心書面同意,對未經擔保中心同意轉讓的債務,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6、保證期間,債務人可以改變擔保方式,但應當通知擔保中心,需要經擔保中心同意的還應當取得擔保中心同意。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證擔保合同解除。
■什么是反擔保
1、反擔保人應與擔保中心簽訂反擔保合同,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2、反擔保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提供反擔保的,應當將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文件交擔保中心,由擔保中心代為辦理。
3、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致。約定不一致的,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4、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中心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中心的要求遭到拒絕時,擔保中心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6、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擔保中心并告知受讓人該抵押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擔保中心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擔保中心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7、擔保中心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當事人應當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保證擔保承擔哪些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中心可以應債權人的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一)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累計(含持續)六個月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二)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三)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四)債務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五)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擔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債權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的保證責任。擔保中心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后,保證合同終止。
3、擔保中心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約定向債務人追償。
■反擔保要履行哪些責任?
1、擔保中心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根據反擔保合同行使相應權利。
2、擔保中心行使抵押權時,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應繳納的稅費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擔保中心代債務人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三)債務人遲延償付代償款的違約金;(四)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4、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并依照本暫行辦法等三十三條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部分,擔保中心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確有居住困難且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予以協助解決。
6、以其他方式進行反擔保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
■還不起貸款,怎么辦?
1、保證期間,債務人用于抵押的自購住房由于下列原因滅失,擔保中心承擔償還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故意行為除外:(一)火災、爆炸、戰爭、軍事行動、武裝沖突;(二)暴風、暴雨、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面塌陷、龍卷風;(三)空中物體墜落。
2、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被追認為烈士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免除債務申請,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承擔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
3、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間,因見義勇為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債務人可以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免除債務申請,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承擔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
4、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間,因失業導致其償還貸款困難,可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可以承擔債務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還款義務。
前款所述債務人的失業為非本人自愿原因而失去已有工作,且已領取政府有關部門發放的失業救濟金的情形。不包括債務人自己過失無正當理由而自愿離職;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勞動爭議而離職或因介入勞動爭議而導致停工造成自己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職業介紹機構所介紹的適當的職業等。擔保中心承擔還款義務的期間為債務人實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但累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提前還清貸款,擔保中心退費嗎?
保證合同因擔保方式改變或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解除或終止,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中心可以根據擔保服務費退費辦法的規定退還部分已收取的擔保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