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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中的“第十五條”說的是“產權證”的問題,這也是購房者經常遇到的問題。本報去年12月9日曾就此條款做過解釋,但一些購房者由于對辦證程序不了解,對此條款還存在誤解。
一些購房者認為:開發商必須在交房后90天以內將房產證給自己辦好。事實上辦理房產證的程序是
這樣的:1.開發商在90天內,將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資料報給房產局產權登記部門;2.產權登記部門在審查無誤后,給開發商開具“商品房初始登記收件單”;3.產權部門為開發商辦理好“大證”之后,由開發商向購房者公告說明;4.購房者在公告之后,憑相關購房憑證到產權部門辦理產權證。
首先要明確的是,辦理產權證是購房者的事兒。因此,只要開發商在90天內將相關資料報給產權登記部門,開發商就不存在違約。這種情形下,如果遇到開發商拿到了“大證”,卻并沒有公告,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延誤辦理產權證。
如果開發商承諾代辦產權證,則對辦證時間較好把握。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蔡江林律師建議,開發商如果承諾代辦,購房者最好要求在第十五條中補上這樣一句:“辦證由出售人代辦,出賣人應當保證買受人在交房多少天之內拿到產權證,如超出該期限,則出售人按每天多少向買受人賠付違約金。”根據經驗,蔡律師認為期限定在“交房后180天”較為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