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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買了一套二手房,簽了協議,交了定金,并拿到了鑰匙,隨后她便將房子出租。可在雙方要辦理房子過戶手續時遇到了撓頭問題。
據讀者王女士介紹,自己是勝利油田管理局下屬一公司的職工,今年3月她與本單位一同事簽訂了一份買房協議,雙方在售房協議書中約定,房價共61000元,買方王女士先預付住房定金1萬元,其余5.1萬元等辦理過戶交接手續時一次付清。5月初,王女士拿到了房子的鑰匙。從6月起,王女士便將房子對外出租,租金每月400元。
到了9月,賣方終于將房子的過戶手續準備齊全,王女士認為房子過戶沒有問題了。不料,這時賣房者突然要求王女士應將3月到9月半年的房屋租金2400元交給自己,并說要是不給這筆房租,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
就此,記者專門采訪了山東省邦源律師事務所的方律師,據介紹,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自標的物交付使用之日起,標的物的風險與收益權已發生轉移,也就是說,自王女士與賣房者在2004年3月3日簽訂售房協議書時起,房屋的風險與收益權已經屬于王女士所有了。反過來講,假如這時房子發生火災的話,王女士還能提出要求讓賣房人也來承擔損失嗎?顯然不可能。因此,王女士有權拒絕交納租房所得款,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